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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宪法,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回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经选举产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财政等方面行使自治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历届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依法充分保证了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性,而且,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和委员所占代表委员总数的比例要大于该民族人口的比例。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主席和回族聚居的地、市、县的委员、市长和县长,均由回族干部担任,并主持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回族当家作主的地位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现在全国回族干部总人数比40年前增长了7倍多。
    多年来,宁夏各级自治机关积极行使各级自治权利,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地方法法规和条例,并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自治政策,采取了不少促进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为自治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努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自治区山川各地发生了深刻的历史性变化。回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回、汉等各族人民建立起"谁也离不开谁"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日益加强。自治区重视对回族聚居的南部山区的扶贫开发,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资金儿技术上积极扶持,帮助大部分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使当地人民的生活、生产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形成了一支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各方面人才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尤其是建设了一批重要工程,推动了自治区工业,农业和交通运输业不断发展,促进了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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