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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要 职 责—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职能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出和完善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贯彻执行有关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指导和规范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流通活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市场体系;指导管理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发放;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宏观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执行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承办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上报;   审查上报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管理全区接受国际多、    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执行国家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执行国家制定的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监督管理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九、统计分析和发布区内外商品流通市场和商品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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