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电话: 机电科技产业处 5014486 5044997 传真: 5044239 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室 5012791
宁夏商务厅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转报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厅机电科技产业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商务部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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