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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

[ 部门:    发表时间:2007-4-8 16:47:33

自治区商务厅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电话: 机电科技产业处 5014486 5044997

传真5044239
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室 5012791

 

宁夏商务厅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921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231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1.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  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  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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