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三、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自治区商务厅机电科技产业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四、对于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厅机电科技产业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五、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核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厅机电科技产业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商务部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自治区商务厅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电话: 机电科技产业处 5014486 5044997 传真: 5044239 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室 5012791
宁夏商务厅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八条; 三、《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 三、近3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六、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加盖联合年检通过标识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发出资格核定通知,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申请材料到自治区商务厅。 二、厅机电科技产业处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转报商务部审定。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专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外禁毒形势、市场状况及外贸秩序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实地考察后核定企业名单。 告知方式: 商务部公告 商务部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自治区商务厅办公电话: 机电科技产业处 5014486 5044997 传真: 5044239 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室 5012791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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